注冊人與代理人必看!商標注冊人名義多次變更相關問題解析
瀏覽 3862 次 發布日期:[ 2017-4-1 ] 字號:
筆者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多年來, 在工作實踐中發現很多申請人對商標注冊人名義經過多次變更的情況有所疑惑, 不僅僅是注冊人, 即便是很多專業商標代理機構對此也不甚了解, 甚至有人因為不理解為何商標局作出《 商標變更申請不予核準通知書》 而引發行政復議及訴訟。 筆者希望通過對商標多次變更基本程序的說明和解析, 為廣大申請人和代理機構提供相關指導和幫助。 一 關于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申請的相關法律依據 《 商標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名義、 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 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 還應該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 商標局核準后, 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 并予以公告; 不予核準的, 應該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 商標注冊人名義經過多次變更的程序說明 《 商標法》 關于商標變更用的是“應當”, 也就是說依法及時辦理商標注冊人的名義、 地址或者其他事項手續是商標注冊人的法定義務。 一旦商標注冊人的名稱、 地址發生變更, 應該立即到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比如: 一個企業的原名稱是A, 后來變更成了B, 再變成了C。 很多商標注冊人會質疑: 為什么商標注冊人名義不能從A直接變更到C? 甚至有申請人會直接提出: 《 商標法》 哪一條寫了要逐步變更? 其實, 《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已經說明, 商標注冊人及時辦理變更是應盡義務, 發生逐步變更的情況其實是商標注冊人違反《 商標法》 在先, 雖然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但是補辦已經漏辦的變更程序是依法辦理, 并無不妥。 為使商標注冊人辦理商標申請業務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目前,商標局和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正在積極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 商標逐步變更申請程序雖然不違背便利申請人的初衷, 反而是一脈相承的, 但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 筆者認為改的應該是繁文縟節, 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還是應該嚴格遵守執行的。 如果任由商標注冊人由原名義A直接變更到最新的名義C甚至是D, 反而會給商標注冊人一個錯誤的暗示, 不利于商標變更申請按照常規程序辦理。 再者, 商標局頒發給商標注冊人的《 商標注冊證》 作為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憑證,是其享有商標專用權的重要體現。 一旦發生商標注冊人的名義、 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的, 將使《 商標注冊證》 記錄的內容不一致, 導致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受到限制。 比如說, 商標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但沒有進行名義變更申請手續, 有可能會出現該注冊人新申請的商標因存在自家未變更名義的商標被駁回的情況, 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三 在辦理逐步變更的申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經 常 有 申 請 人 或 者 商 標 代 理 機 構 來 電 咨詢,問商標逐步變更如何申請, 因為中間有一步甚至是幾步的章戳已經收繳了, 申請書上申請人章戳處無法蓋原來的章。 鑒于此種情況,申請人只需蓋現名義的章戳, 同時備注章戳與申請人名義不符是因為逐步變更, 表明該步為第幾步的情況說明即可。 希望通過以上探討, 能使商標注冊人及商標代理機構了解商標逐步變更的重要性, 在實踐中能夠依法辦理, 更好地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審查協作中心 來源:選自《中華商標》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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